如何正確開立統一發票

1、應按時序開立,請勿日期顛倒,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 一發票章。

2、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 ;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稅額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

3、書寫錯誤時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 明「作廢」字樣粘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月份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4、當月份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截角作廢,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 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

5、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區分應稅、零稅率與免稅分別開立,並於統一 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

6、開立發票時限之行業別以發貨或文件為開立發票時限之行業別,若發貨或交件前已收之貨 款部份,應先行開立發票。

7、以分期付款方式銷貨者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金額開立外 ,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8、外銷貨物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佈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若 以郵局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於郵局核發執據蓋用戳記日之匯率換算銷售額,據以申報營業稅。

開立發票時機?

1、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

  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如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

2、發包作業: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3、娛樂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等,以結算時為限。

4.、一般飲食者:

  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

  非憑券者,於結算時開立。

  外送者,於送出時開立。

5.、特種飲食業:

  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

  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

6.、修理業、加工業、照相業、印刷業;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7.運輸業、裝潢業、廣告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短期票券業、典當業等,以收款時為限。但典當業之流當品以交貨時為限。

8.、新聞業:

  印刷費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開立。

  廣告費以收款時為限。

  銷售貨物部分,按買賣業開立。

9.、公用事業:以收款時為限。但經營本業以外之營業部分,應按性質類似之行業開立

技術設計業:按約定應收報酬金、設計費時為限。

代辦費:按約定應收介紹費、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行紀費:按約定應收佣金、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公證費:按約定應收公證費、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所謂未依規定係指,以下任何一項:

   ‧未於應開立時開立     (時機不對)

   ‧未開予應開立之對象 (對象不對)

   ‧未開立應開立之金額 (金額不對)

時機不對

   ‧未於依法應開立時開立發票,按發票金額處百分之五罰鍰。(稅稽44)

對象不對

   ‧未開予實際客戶,按發票金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稅稽44)

   ‧若遭認定幫助取得發票人 (非實際客戶) 逃漏稅,則負責人有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處罰金之風險。 (稅捐43)

金額不對

   ‧未依實際收入金額或約定金額開立發票,按所漏稅額處1至5倍罰鍰。 (營業51)

   ‧未依實際收入金額或約定金額開立發票,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所得110)

放寬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並將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納入該標準之適用範圍。

名稱: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條款:第十五條
內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漏稅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免予處罰:
一、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
二、海關代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免予處罰:
一、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
二、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者。
三、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七以下者。
四、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
五、申報進口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致短報或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且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貨物之案件。

開立發票未依規定記載 小心被罰(2010/12/10)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開立統一發票,如商號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有漏印,或列印不清,或發票金額錯誤,而未依規定作廢,並另行開立發票,一旦被稽徵機關查獲,會被處1500元至15000元罰鍰。
  常有店家因開立發票,忘了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收銀機油墨未適時更新,導致發票抬頭列印不清,甚至不小心將金額寫錯,直接在發票上塗改再交給買受人等行為,而被處罰,乃向稽徵機關抱怨,自己又沒有逃漏稅,為什麼還會接到國稅局的罰鍰繳款書。
   該局說明:統一發票記載完整與否攸關稅捐徵課之正確性,為使交易前後手稽徵資料能完整揭露,賣家開立統一發票時,依規定應據實記載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資料,如有違反,被查獲時,除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或短(溢)開銷售額在新台幣1千元以下,或短溢開稅額50元以下者,因違規情節輕微予以免罰外,國稅局都會按該張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1%計算,最低處1500元,最高處15000元罰鍰。
  該局呼籲,公司行號開立發票時應將規定事項據實記載,避免因一時疏忽致產生違章情事,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99121401
 

 營業人同一行為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漏稅罰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

高雄市苓雅區甲公司會計李小姐問:該公司於976月份,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於971月間銷售貨物200萬元,稅額10萬元未開立統一發票,該公司9712月尚有累積留抵稅額8萬元,34月亦有累積留抵稅額9萬元,將會被裁罰若干元?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財政部854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釋,營業人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各款之漏稅罰,如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行為罰,應擇一從重處罰。本件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200萬元,稅額10萬元,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因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尚有最低累積留抵稅額8萬元,致逃漏營業稅額2萬元,應裁處3倍罰鍰6萬元之漏稅罰;另甲公司未依法給與憑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裁處10萬元(200×5﹪)之行為罰,依前揭擇一從重處罰之規定,本件應裁處10萬元罰鍰。該局表示:近日有公司、行號因不知同一行為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漏稅罰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行為罰,應擇一從重處罰之規定,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因帳上尚有累積留抵稅額可以抵扣,認為所漏稅額不多,罰鍰不會過重,嗣接到該局裁處書依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之規定,按行為罰之金額裁罰,與預估之罰鍰高出很多,因而申請復查遭駁回之案例。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漏稅罰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行為罰,應注意有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之規定,不能因自身有累積留抵稅額可以抵扣,雖然可以減少漏稅罰之罰鍰,而忽略行為罰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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