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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不幸身故,除了喪禮待辦之外,仍有許多行政事務工作,也須要在一定的時間內,向政府機關或相關單位申請辦理。由於這些行政事務有許多是要家屬主動申辦,政府機關或相關單位不會主動告知。因此許多民眾遇有喪親時候,常是心情煩亂,不知哪些事務應該辦理,以致因逾期而受罰,或是喪失權益!


那麼一個人的死亡,到底有哪些行政事務待辦呢?

◎死亡證明書

一個人的死亡,無論是自然老死,病亡或是意外身故,行政手續上第一件事務就是辦理「死亡證明書」,證明該當事人確已死亡,以便於辦理後續的殮葬事項。惟為求慎重,法令對於不同的死亡情形(死亡方式、原因或處所),摯開死亡證明書也有不同的規定。
 

1.因疾病在醫院、診所死亡或就診、轉診途中死亡 
一般人因疾病而就醫,最終因藥石罔效而病逝醫院、診所,依法應由該醫院或診所開立死亡證明書。

若是在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該醫院或診所應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記 載內容,於檢驗屍體後,摯開死亡證明書。
 
死者家屬或關係人得向該醫院或診所申請死亡證明應書。


2.在家裡死亡或送醫途中死亡 
因年老而自然在家中逝世(壽終正寢),或因疾病在家休養而病故,或因疾病在家中猝死,家屬應向當地派出所或衛生所申請驗屍。經警方排除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有犯罪嫌疑之情形者後,由當地衛生所之醫師或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之醫師檢驗屍體後開立死亡證明書。
 

3.意外死亡 
因意外而死亡(非自然死亡,因意外、自殺或兇殺而死亡),無論死亡處所是在家裡、意外現場、送醫途中或醫院裡,都要由當地警方報請地檢署檢察官會同法醫驗屍。在查明死亡原因後,由地檢署察官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其意義等同於死亡證明書)。


4.死亡宣告 
親人因失蹤而逾一定期限,則與其有關之權利義務,如財產之管理、繼承或婚姻關係等,都無法確定。若長此以往,對利害關係人或對社會均屬不利。為此,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依民法第八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之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死亡宣告案經法院審理後,法院會發給「死亡宣告判決書」,其意義也等同於死亡證明書。

◎火化許可證

親人亡故,遺體的殮葬一般都是以土葬或火化方式處理。為避免犯罪者藉埋葬或火化來隱藏或銷毀屍體的疑慮,遺體的埋葬或火化都要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核准。因此,親人亡故,在取得死亡證明書後,應在出殯前申請辦理埋葬或火化許可證。


申請辦理埋葬或火化許可證,都須有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實務上,接受委託辦理喪葬禮儀的禮儀社(公司),都有代辦申請埋葬或火化許可證的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由檢察官摯開的相驗屍體證明書,其意義雖然等同於死亡證明書。但該相驗的屍體(即司法相驗的屍體)依規定都應以土葬方式埋藏屍體,以保全必要之證據。惟若無此必要,檢察官應主動在相驗屍體證明書上註明「准予火葬」後,持之以申請火化許可證。

◎死亡(除戶)登記

親人死亡後,應於30日內向死亡者戶籍所在地辦理死亡(除戶)登記,將亡者的戶籍除去。


辦理死亡(除戶)登記之申請人,
1.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申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3.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4.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之身分不明,由警察機關查明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5.受委託人。


辦理死亡(除戶)登記應繳附證件,
1.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2.當事人(即死亡者)戶口名簿、身分證。
3.當事人(即死亡者)配偶之身分證及相片1張(若無配偶則免)。
4.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5.在大陸地區死亡者,其死亡證明書應有海基會驗證。
6.在國外死亡者,有關外文死亡證明文件均須經我駐外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並翻譯成中文後,經我駐外館處或外交部或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驗(公)證。
7.委託他人申請辦理者,應繳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大在陸做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認證,在國外做成之委託書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8.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辦理申請者,應繳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遺產稅申報

親人因故死亡,若有留下遺產,家屬(繼承人)應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國稅機關申報遺產稅。


什麼人死亡要申報遺產稅 
1.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死亡時(指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在我國境內境外遺有財產者。
2.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死亡時,在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
3.非我國國民死亡時,在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


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者。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遺產稅申報時間 
自被繼承人(即死亡人)死亡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報。(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三個月)。


向什麼機關辦理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國稅局)申報。
 

應備文件資料 
1.遺產稅申報書1份。
2.繼承人之除籍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資料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各1份。
3.繼承系統表。
4.繼承人若有拋棄繼承權或限定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其他注意事項 
1.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我國國民之規定,依法課征遺產稅。
2.被繼承人死亡而遺有財產者,無論金額多寡或有無達到課征標準,納稅義務人都應主動申報。
3.被繼承人之所有財產資料,繼承人得備身分證、被繼承人除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及申請人與備繼承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向國稅局申請列印。
4.家屬得向國稅局查詢有關事項。
5.應於申報遺產稅,並繳納稅金,取得遺產稅完稅證明後,始得辦理繼承。
6.由於遺產稅之申報,簽涉稅金、減免、債權、債務及繼承權等層面甚廣,關係繼承人權益甚大。若遺產有相當金額,或繼承內容複雜時,建議可以向專業會計師諮詢、請求協助或委託代為申報!

◎所得稅申報
一般人死亡後,其生前的收入所得,仍應於次年申報所得稅!由申報義務人(配偶或繼承人)依據實際狀況,替亡故的親人依法申報所得稅。其申報方式有三種:

1.單獨申報 
依一般人身分,由家屬代為申報所得稅!惟若有撫養眷屬,其所撫養眷屬的扣除額,應依實際撫養日期(即存活期間)計算。

2.與配偶合併申報 
若身故者有配偶,也可以選擇和配發合併申報。惟若身故者生前有收入所得,亦應合併列為所得。

3.與繼承人合併申報 
身故者的生前所得,也可以與繼承人合併申報。若身故者是被撫養人,或是有收入所得,也是被撫養人,仍然可以申報為被撫養人。

雖然一般身故者大都是無收入的被撫養人,但若是身故者於生前有收入,且達繳稅標準而未申報並繳納稅款,則仍被視為逃漏稅!

◎勞工保險死亡給付請領

臺灣許多民眾都有參加勞工保險。當親人身故後,勞工保險有多種給付種類、項目與方式。或可申請多種給付,或僅能選擇一種給付。端看被保險人或申請人之身分、死亡原因及投保狀況而定。由於情形有些複雜,且選擇不同給付,給付金額也不同,關係家屬權益甚大。家屬應清楚瞭解各項條件,並謹慎選擇最有利的給付。
 

一般而言,親人身故後,家屬可以請領與勞保有關的給付,有以身故者為給付主體的「本人死亡給付」(即因保險人死亡而請領的給付)和以身故者家屬為給付主體的「家屬死亡給付」(即因保險人之家屬死亡而請領的給付)兩種。此兩種給付僅能擇一有利者請領(一般以「本人死亡給付」較為有利)。其中請領「本人死亡給付」者,得請領「喪葬津貼」、「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三項。而請領「家屬死亡給付」者,則是請領「喪葬津貼」項目。


本人死亡給付(因為被保險人死亡而發生的勞保給付)得請領:
1.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加保中)死亡,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檢具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正本及相關文件請領,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喪葬津貼5個月。

若被保險人無遺屬,或有遺屬但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檢具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正本及相關文件請領,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喪葬津貼10個月。 (請領人不限定是繼承人。家屬、朋友或禮儀社業者均得請領)


2.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於民國98年1月1日前有勞保年資,而在保險有效期間(加保中)死亡,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撫養之孫子女、兄弟姊妹者,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遺屬津貼10~30個月(普通傷病死亡)或40個月(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


3.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加保中)死亡者;或被保險人退保,而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或勞保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若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且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符合一定條件者(詳如勞保局說明),得請領遺屬年金。

請領「本人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給付者,仍得請領「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惟「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僅能擇一有利者請領。

 

家屬死亡給付(因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死亡而發生之勞保給付)
勞保被保險人之家屬死亡,被保險人得請領「家屬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項目。「家屬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項目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投保中),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年齡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3.年齡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有養父母之被保險人不得以其生身父母死亡而請領家屬死亡給付(喪葬津貼)。女婿不得以岳父母死亡而請領家屬死亡給付(喪葬津貼)。媳婦亦不得以翁姑(公婆)死亡而請領家屬死亡給付(喪葬津貼)。

同一人死亡而有多人同有請領家屬死亡給付資格者,僅得擇1人請領家屬死亡給付(喪葬津貼)。

同一死亡案件,選則「家屬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時,不得再請領「本人死亡給付」。

家屬死亡給付(喪葬津貼)之請求權為2年,即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國民年金保險死亡給付請領

依《國民年金法》規定,臺灣一般國民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保、軍保者,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得請領「喪葬給付」與「遺屬年金給付」二項保險給付。
 

1. 喪葬給付 
被保險人於國民年金保險加保期間死亡,且年齡未滿65歲,得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檢具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正本及相關文件請領,按被保險人死亡時之當月投保金額,給付喪葬給付5個月。

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喪葬給付」者,得同時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喪葬給付」者,自得請領之日起,有5年請求權時效。

2. 遺屬年金給付
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未滿65歲),或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期間死亡者,並遺有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或祖父母,或孫子女,或兄弟姊妹,且其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或祖父母,或孫子女,或兄弟姊妹符合一定條件者(詳如勞保局說明),得請領遺屬年金。


若於加保期間死亡(未滿65歲),遺屬年金給付按「月投保金額 × 1.3% × 國保年資」之金額發給(不足3,000元者,按3,000元發給)。同順位遺屬有2人以上,每多1人加發25%,最多至50%。


若於領取老年年金或身心障礙年金期間死亡,遺屬年金給付按「領取之老年年金或身心障礙年金 × 50%」之金額發給(不足3,000元者,按3,000元發給)。同順位遺屬有2人以上,每多1人加發25%,最多至50%。


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之死亡給付項目,得向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6066。


另外,國民年金保險給付與勞工保險給付,有衝突也有不衝突者。其相關給付可選擇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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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保險死亡給付暨眷屬喪葬津貼請領

公教人員在職期間,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都要加入公教人員保險(公保)。而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給付,包括有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等5項。其中與死亡有關的保險給付,為「死亡給付」與「眷屬喪葬津貼」2項。請領公教人員保險給付,應於得請領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1.死亡給付 
若公教人員在投保中(在職期間)不幸身故,其受益人(即法定繼承人)得請領「死亡給付」。請領死亡給付應檢送現金給付請領書、領取給付收據、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法定受益人證明書及受益人戶籍謄本。


公教人員保險之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死亡時之保險俸(薪)給,給付30個月。若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若因公死亡者,不論繳付保險費年資多寡,一律給付36個月。


2.眷屬喪葬津貼 
公教人員在投保中(在職期間),若有眷屬死亡,被保險人得請領「眷屬喪葬津貼」給付。父母死亡:按被保險人死亡時之保險俸(薪)給,給付3個月。子女死亡:年滿12歲,未滿25者,給付2個月。未滿12歲者,給付1個月。

 

註:
公教人員眷屬死亡,除依「公教保險」得請領「眷屬喪葬津貼」給付外,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附表八,得請領「喪葬補助」,其中父母或配偶死亡,發給5個月薪俸額;子女死亡(未滿20歲、未婚、無職業,或滿20歲,在校肄業而無職業或無謀生能力者)發給3個月薪俸額。

本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逕向所屬單位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死亡證明書提出申請。

◎一般保險給付請領

今人為保障自己或家人之生活品質,防止不可預測的意外危險或死亡,除了強制性的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外,一般民眾仍得依自己經濟能力及需求,向保險公司購買人壽保險、醫療保險、意外保險……等各種商業保險。


當親人不幸身故,在辦理其喪葬後事時,也應注意其生前投保保險情形。而各種保險的應備資料不同,各保險公司的規定也不一樣,申請人(受益人或繼承人)應依規定,備齊資料,於請領期限內提出請領給付申請。


應特別注意的是,各保險公司販售的商業保險,除非本人,否則其他人不能查詢保險種類與內容。也就是說,當親人身故後,家屬很難查出其生前有無購買商業保險?
 

由於已故親人生前有投保哪幾家保險?購買什麼保險產品?家屬很難或無法確切掌握。若日常生活互動較少,或沒有在一起生活的親人身故時,除非取得保險契約單,或是其他證明單據,例如繳款憑證、銀行存摺的扣款記錄等,受益人得持之向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外,政府並沒有個人保險資料的查詢管道,保險公司也不會主動通知家屬、繼承人或受益人。因此,每一個人都要有「生前把財產狀況告訴親人」的認知!

◎有關遺產查詢的問題

國人對於生前預立遺囑的觀念缺乏!一般人對於自己現有財產狀況,以及身故後財產的分配囑咐,少有人會在生前就立好遺囑,並經常在一段時間後更新。一旦身故,到底留下多少財產,自己不清楚,家屬更是不知道。更甭說對遺產分配的囑咐了。


許多人認為,遺囑是那些有錢的大官富賈的事。自己不過是個凡夫俗子,沒有多少財產,遺囑就免了。而當彌留之際,家屬擔心冒犯或觸霉頭,更不會詢問。許多人就這樣沒有交待,迷迷糊糊地走了,留給家屬一大堆難題!


若親人身故,要怎麼知道他(她)生前的財產有多少?當親人死亡後,留在身上、住處的現金、財產,很容易就查明清楚。但是銀行存款、基金債券投資、保險、車輛、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其他債權、債務有多少?就很難查清楚了!


目前,透過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的財產歸戶清單,家屬可以查詢到已故親人名下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股票投資或股東合夥情形,還有汽、機車等動產狀況(此一部分,繼承人得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不過,其他的財產狀況,就要想辦法去查明了!


1. 銀行存款 
依親人留下之存摺或定存單查詢,辦理繼承提領。國稅局無法完全顯示個人的所有銀行存款狀況。

若有疏漏,銀行不會主動通知繼承人提領!


2. 土地、房屋 
得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辦理繼承。


3. 股票、股東投資 
得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辦理繼承。


4. 基金、債券投資 
向委託投資之銀行或金融機構查詢,辦理繼承提領。
 
若有疏漏,銀行或金融機構不會主動通知繼承人提領!
 

5. 商業保險 
向購買之保險公司查詢,申請理賠請領。
 
若有疏漏,保險公司不會主動理賠或通知繼承人請領!
 

6. 車輛 
得向各地區國稅局或監理單位查詢,辦理繼承。
 

7. 保管箱 
向所屬銀行或金融機構查詢,會同公證人開箱取回保管物品。
 
若有疏漏,銀行或金融機構不會主動通知繼承人取回保管物品!
 

8. 債權 
向相關債務人查詢,並辦理債權繼承。

若有疏漏,債權人一般不會主動通知繼承人辦理債權繼承!
 

9. 債務 
銀行或金融機構等貸款或債務,銀行或金融機構會主動催討。一般私人債務依憑證求償。
 

應注意若已故親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時,繼承人得採取「限制繼承」或「拋棄繼承」方式,保障繼承人權益!


辦理遺產稅所需資料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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