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主要有就業的勞保、勞退新制6%、以及失業的國民年金三種:
勞保的老年年金 https://www.bli.gov.tw/0100398.html 
  「出生年度」:輸入民國的出生年次。
  「年齡」:輸入預計退休的年齡。
  「最高60個月之平均投保薪資」:請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中的月投保薪資填寫,目前2019年級距上限為45,800元。
  「參加保險年資」:預計到退休時勞保的累計年資。
新制的勞工個人退休金 https://calc.mol.gov.tw/trial/personal_account_frame.asp
  「個人目前薪資」:依實際狀況輸入。
  「預估個人退休金投資報酬率」:勞動部規定,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目前2019年1月為1.0541%。
  「預估個人薪資成長率」:依公司平均每年調薪幅度輸入。
  「退休金提繳率」:6%,如果個人有自行提撥,請加總輸入,最高至12%。
  「預估選擇新制後之工作年資」:預計到退休時的新制累計年資。
  「結清舊制年資移入專戶之退休金至退休時累積本金及收益」:在新制的假設下為0。
國民年金的老年年金 https://www.bli.gov.tw/0100410.html
  「保險年資」:輸入投保的年資,假如有過3年的失業期,就輸入3進行試算,這裡雖然也是擇優給付,但是假如有勞保年資,退休後會領勞保老年年金,那只能領國保老年年金的B式。
加總以上三種退休金的試算後就是未來可以領到的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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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0423-1.png
以下轉自勞工保險局的部落格:http://imlabor.pixnet.net/blog
親屬過世,有好多後事需要處理,不知道法定的喪假有幾天?辦理後事需要一筆不小的花費,不知道勞工保險有哪些給付可以申請,以解燃眉之急?這些相關的權益,就讓小葵一一向大家說明吧~
 
喪假
家人(包含自己的直系血親、配偶及配偶的直系血親)過世,可依規定向公司請喪假,且請假期間的薪資要照給才行喔!
喪假天數取決於勞工與過世者的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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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勞保發生財務危機,勞工們難免產生恐慌和絕望的氛圍,這邊暫且不談勞保財務危機怎麼改善(這種事讓勞委會去煩惱),我們先講講勞工朋友退休金的組成,可能看完後大家可以安下一半心。
撇除自己存下的資金,目前勞工的退休金給付其實有兩個來源,一是勞保的老年給付,另一個則是勞工退休金(以下簡稱勞退)。那麼,勞保和勞退到底有啥差別?為什麼會有兩種?從立意、歷史沿革什麼的來講可以講不少,這邊我們先概略說一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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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業務有關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按交際費核認,為財政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釋所明文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101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發布新函釋,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前揭函釋所定之「交際費」範疇,自102年1月1日起,依上開約定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與納稅義務人。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自102年1月1日起,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與納稅義務人,以免遭受稽徵機關之處罰。
(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尤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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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影響
1. 住家用住宅房屋稅率為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2. 非住家用非營業用住宅房屋稅率為現值百分之二。
3. 營業用房屋稅率為現值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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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號設立登記應備文件
1.擬登記之行號名稱 5 個。
2.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一份。
3.設立所在地址之房屋稅單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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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本額:
行號:3千以上即可,較無資金籌措壓力。若資金不超過25萬而設立行號,則不必驗資。
公司:公司資本額無最低限制,設立時須請金融單位開立存款餘額證明。
2.開立發票及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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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所得稅法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中以「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一00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亦有相同限制),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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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開立統一發票
1、應按時序開立,請勿日期顛倒,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 一發票章。
2、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 ;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稅額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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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10月14日 蘋果日報

【蔡亞樺╱台北報導】近年來醫學美容診所林立,許多診療須自費,北市法規委員會與北市衛生局抽查四十二家醫院診所發現,有三家機構開立收據不符規定,衛生局昨說,限月底前改善,未改者最高可罰處五萬元。


月底未改罰5萬


北市全市共有逾三千家醫院診所,法規會主任委員葉慶元昨說,依《醫療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醫療收據應載明收費項目,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此次抽查去年遭檢舉的四十二家機構,稽查項目包括收費項目、巧立名目收費等,並於昨公布結果。
衛生局醫護管理處長劉越萍說,此次共發現三家診所收據內容不符規定,包括未列健保申報、自費及部分負擔的項目等,業者分別位在士林區中正路與大安區忠孝東路,包括兩家看感冒的一般診所,及一家小型醫學美容診所;但衛生局未公布違規診所名稱。
劉越萍說,已去函業者要求月底前改善,否則可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民眾高子晴說:「有時護士僅口頭告知加收錢,也沒給收據,應該針對這種狀況稽查。」


診所收據應列項目


★項目:
※健保申報項目:診察費、藥費、注射費、檢驗費、檢查費、處置手術費、材料費
※自費:掛號費
※部分負擔:基本部分負擔、藥品部分負擔及復健部分負擔
★洽詢:1999轉7100、7106
資料來源:北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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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1.10.06 04:29 am
減肥及整型成為當紅行業,也引起查稅機關注意。財政部賦稅署稽核組鎖定年營業額逾千萬元以上的醫美診所查稅,包括個人、親友及相關員工帳戶都一併列入監視帳戶,避免高收入醫生藉人頭帳戶逃稅。
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獲案件中,有一家整型外科診所涉嫌漏報營業收入,連帶診所負責人漏報執業所得約500萬元,除補稅將再處漏稅罰鍰。
賦稅署表示,一般整型外科執業收入,主要分為全民健保給付收入,以及就醫者自費部分的收入。
其中健保給付收入,因為都由健保局核撥,資料會通報稅捐稽徵機關,多數診所都會誠實申報;相較自費部分收入,因稽徵機關掌握收入來源較為困難,導致診所常有隱匿自費收入的漏稅現象。
美容、整型收入極高,賦稅署稽核組年度選案特別挑選減肥醫生以及整型診所查稅。其中整型診所共計在全台挑選營業額逾千萬元,但純益率申報偏低的十家業者查稅,其中有六家涉及逃漏稅,補稅額達千萬餘元,平均每家補稅額約300萬元。
據指出,由於醫美診所最常出現隱匿就醫者自費收入的手法,為利用人頭帳戶掩藏所得,因此,稽核組查稅時,往往也會將醫美診所負責人、配偶、親友及相關員工銀行帳戶,都列為監視對象,並就資金移動情形,調查有無隱匿收入的漏稅行為。
財政部稽核組今年也將室內裝潢公司、關係企業間進項憑證不足的異常情形,以及個人財產增減變動鉅烈案件,列為查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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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財政部98年11月25日公告99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標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一)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 A公司於99年1月12日有3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員工甲君、乙君、丙君退休,退職所得計算方式如下,1.甲君年資10年,一次領取退休金160萬元,退職所得=1,600,000-(169,000×10年)<0,即所得額為0元,扣繳義務人免開立及申報甲君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2.乙君年資15年,一次領取退休金270萬元,扣繳憑單應填報退職所得=(2,700,000÷15-169,000)×15×0.5=82,500元,扣繳義務人應代扣之扣繳稅款82,500×6%=4,950元;3.丙君年資25年,一次領取退休金850萬元,應填報扣繳憑單之退職所得=〔(8,500,000÷25)-339,000〕×25+(339,000-169,000)×25×0.5=2,150,000元,扣繳義務人應代扣之扣繳稅款=2,150,000×6%=129,000元,且A公司應於100年1月底前申報乙君、丙君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率6%、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率18%)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注意上開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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