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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 https://www.inside.com.tw/2015/12/20/blogger-startup-should-know

Q : 所有的旅遊商品都只有旅行社才能賣嗎?

 



A : 簡單來說就是國內外機票、套裝旅遊行程及自由行等有包含交通及行程安排,需要有一些旅遊專業知識操作才能處理的,且依規定是一定要簽訂旅遊契約書,這些類別的產品非旅行社是不得販售的,而販賣訂房住宿或門票來看,並沒有所謂的專業度,觀光局也不會要求要簽訂旅遊契約書,這類商品在一般的購物網站或團購網站上賣就沒問題了。

 

相關法規 : 發展觀光條例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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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租車或包車的的司機可以進行導覽做景點觀光解說嗎?

A : 以現行法規是不行的,只有旅行社才能安排行程及導遊解說。在台灣最大的出租車業者應該就是台灣大車隊,他們除了成立旅行社外,也鼓勵司機去考導遊執照,如果公司有接到觀光客就會請這些有導遊執照的司機去接待。

相關法規 : 發展觀光條例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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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有旅遊網站在招募在地達人帶觀光客導覽,我想加入賺錢可以嗎?

A : 在台灣以現行法規是不行的,但觀光局要查也不太容易,萬一真的被抓到的話,就說只是帶朋友玩就很難被舉發,當然如果你有導遊執照當然就沒問題,不過要注意的是你領的導遊執照是哪種語言的? 像華語導遊可帶領華語地區的觀光客在台灣旅遊,如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等華語地區之觀光客,還有外語導遊是依照考試時所選擇的語系,帶領這個語系國家的人在台灣旅遊,例如:日語組的導遊可以帶日本地區的觀光客,也可以帶華語地區的觀光客在台灣旅遊,再提醒的是就算你有導遊執照,你還是不能自己私下接待觀光客,因為你必須是受旅行社所僱用才行。如果你是在別的國家要當在地達人,這就要看當地國家的法令,而現在很多國家都開始在抓所謂的無照黑牌導遊了。

相關法規 : 發展觀光條例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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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我可以在我的部落格揪團並收取團費嗎?

A : 有些旅遊達人或是旅遊部落客,直接在他們自己部落格上發表揪團的文章,並且直接收取團費,這個很明顯的就是違反法規,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合法旅行社用網路招攬生意時,要留下旅行社名稱、地址、電話、註冊編號及代表人姓名等資訊",所以如果有跟旅行社合作的話,只是在網路上號召及分享行程,並註明合作旅行社的相關聯絡資訊,讓消費者直接繳費給旅行社,這樣就沒問題了。

相關法規 :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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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旅行社靠行合法嗎? 牛頭揪團合法嗎?

A : 什麼是靠行? 如果你到一家旅行社的辦公室去看,如果有的人穿著很隨便、坐位擺設凌亂不規則、同一家公司拿出來的名片印法不一致等,這家就有可能是靠行旅行社,另外靠行的只需要付給旅行社一張桌子約 6000 元左右的靠行費,影印傳真費用另收,其他的招團攬客自己來,且財務獨立。旅行社靠行是長久以來處於法規的灰色地帶,按照《旅行業管理規則》來看是不合法的,但誰會自己承認是靠行的,而且萬一出問題的話,提供靠行的旅行社還是要負全責,不可以只推給靠行者身上,所以這樣的業界生態就一直到現在都還很普遍。那什麼是牛頭呢? 就是有的人很熱心、人緣好、有些旅遊經驗,號召親朋好友共同出國旅遊,會幫忙收錢收證件,或許賺個免費名額或些許的佣金,但通常還是會找旅行社代辦,只要牛頭不捲款跑掉外,應該也沒什太大的問題,但如果是牛頭自己找遊覽車,自己安排行程並招團收費在國內旅遊,這個就不行了,那遊覽車業者自行招團可以嗎? 答案也是不行的,因為遊覽車業者不能承攬出團業務。

相關法規 : 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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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我可以自己組團不透過旅行社帶粉絲一起出遊可以嗎?
A : 只要是自己安排規劃行程,接受網友報名且收款就是違法,另外如果未持有領隊執照的人也不能帶團出國旅遊,除非你把安排行程的部份交由旅行社辦理,而自己本身也有領隊證就可以帶團出國 (華語領隊只能帶大陸及港澳地區,外語領隊就不限國家都可以帶)。

相關法規 :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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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在網路分享或宣傳旅行社廣告違法嗎?

A : 只是分享旅行社的官方廣告當然就沒有違法的問題,但問題在於有的人可能會在幫忙宣傳的時候加油添醋,不小心可能會與原行程產品的規格不一樣,這樣就會遭到檢舉,連旅行業從業人員都會自行在網站、部落格、臉書等網路傳播媒體上製作旅遊商品的廣告文宣招攬民眾參與旅遊行程,但此類宣傳並沒有管理規範,如果文宣內容誇大不實,對消費者權益將無任何保障,所以交通部在今年初修訂了修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0條第6款,明定旅行業僱用人員禁止擅自透過網際網路從事旅遊商品的招攬廣告或文宣,藉此確保消費者不會受到不實廣告的影響,保障消費者旅遊品質權益。

相關法規 :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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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我在旅遊業及網路營運上的一些經驗提供常見問題的整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釐清一些疑惑,如果有其他的相關問題也歡迎來一起討論!! 或許改天也可再來討論有關旅館業日租套房或民宿合法性的問題。

法規參考 :

  • 發展觀光條例
  • 旅行業管理規則
  •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旅行社經理人
    根據觀光局法規 第 13 條 
    旅行業應依其實際經營業務,分設部門,各置經理人負責監督管理各該部門之業務 ; 其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綜合旅行業本公司不得少於四人。 
    二、 甲種旅行業本公司不得少於二人。 
    三、 分公司及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一人。
    前項旅行業經理人應為專任,不得兼任其他旅行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

    01
    旅行業經理人應備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 團體訓練合格,發給結業證書後始得充任。
    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2年以上者。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海陸空客運業務單位主管3年以上者。
    三、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4年或領隊、導遊6年以上者。
    四、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或2年制專科學校、3年制專科學校、大學肄業或5年制專科學校規定學分2/3以上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4年或專任職員6年或領隊、導遊8年以上者。
    五、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10年以上者。
    六、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主講觀光專業課程2年以上者。
    七、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業務部門專任職員3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或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業務部門專任職員5年以上。

    大專以上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觀光科系畢業者,上述第2至4項之年資,得按其應具備之年資減少1年。

    02
    經訓練合格人員,連續3年未在旅行業任職者,應重新參加訓練合格後,始得受僱為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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