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
   稅票。
 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按1:所謂四元,是指銀元 (或 [鍰] ),舊法律就是喜歡用這個名詞。所以,乘以3為新台幣十二元。
按2:可於合作金庫、郵局、農會、信用合作社及部分銀行購買印花稅票(面額有一、三、五、十、十二、二○、五○、一○○元等八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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