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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台商為了符合公司報帳和台籍幹部勞健保的需求,常由台灣、大陸、免稅天堂三地共同支付台籍幹部的薪水。不過隨著兩岸加強查核移轉訂價,加上大陸稽徵能力突飛猛進,這種權宜的作法必須要改變,台商和台籍幹部在大陸工作,就應該由大陸公司發薪,並在當地繳稅。

過去台籍幹部到大陸工作,為了要繼續享有台灣的勞健保福利,都由台灣母公司支付部分薪資和餐飲費,在大陸當地只按最低的標準申報所得稅,甚至把主要的薪資都留在免稅天堂。

但是如果台灣公司只有費用卻沒有收入,國稅局不會允許台灣公司列報台籍幹部的薪資和餐飲費,因此過去常見的作法,是由台灣母公司和大陸子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由大陸子公司以支付技術權利金的方式,將錢匯回台灣,解決台灣母公司沒有收入的問題。

不過現在大陸稅務局也開始全力查核移轉訂價,剛公布的企所稅法也明訂,大陸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用不得認列,造成台籍幹部若不由大陸直接發薪,將會被兩岸稅局都剔除費用的窘境。

此外,很多公司發現在台灣列報大陸台籍幹部的薪資費用,可能會被國稅局剔除,乾脆轉到第三地出帳,也可以當作給台籍幹部的酬勞,不過這種缺乏名目、以節稅為目的的作法,在兩岸移轉訂價「嚴徵管」的現況下,將會暴露於高度的租稅風險中。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周釧培解釋,早期台灣人到大陸工作都是幹部階級,和當地薪資水準落差大,才會產生這種不合理的薪資列報現象,但現在大陸實施勞動合同法後,當地員工的薪水已大幅上升,加上薪資制度愈來愈透明化,為了降低稅務風險,最穩當的方式還是「在那裡工作、就在當地繳稅」。

不過,根據大陸所得稅法規定,台商只要居住滿一年以上,在境外有所得,又是由境外所支付,就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境外所得免稅。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假設台商在大陸居住滿五年,從第六年開始,不管是在境、內外的收入,都要納入大陸全球課稅的範圍。

但是,沒有一個台商會願意放棄的台灣的勞健保,台灣國稅局還是會同意台商將最基本的勞健保留在台灣,不會強制將台商在台灣的薪資斷得一乾二淨,讓「鮭魚不想回流」。

【2008/01/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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