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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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營1】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營四】 (一) 銷售貨物 1.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他人,以取得代價。 2. 起運地、交付地或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 銷售勞務 1. 直接提供勞務,或提供貨物以取得代價。 2.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之勞務。 ※例外:執行業務者、個人受僱【營3】。 3. 國際運輸事業字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4. 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三) 視為銷售【營3】 1. 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者。(銷售額=時價)【細19】 2. 註銷營業時之存貨,或以貨物抵債、分配股東或出資人者。 3. 代購貨物。【統17】(銷售額=實際價格)【細19】 4. 委託代銷。【統17】(銷售額=約定價格)【細19】 5. 受託代銷。【統17】(銷售額=約定價格)【細19】 ※ 依信託法成立之信託財產在委託人及信託人間之移轉,不視為銷售。【營3-1】
二、 進口貨物【營5】 (一) 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報關進口)。 ※ 例外:進入政府核定之下列地區(非經通關程序),不課徵進口稅捐。 1. 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 2. 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 3. 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貨保稅倉庫。 (二) 自上開事業、工廠貨倉庫進入中華民國境內(經通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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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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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營2】
一、 營業人【營6】 (一) 營利事業。 (二) 非營利事業,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三)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二、 進口貨物為收貨人或持有人【細3】 ※進口貨物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營41】 三、 購買國外勞務之買受人【營36】 ※由買受人填寫「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 ※例外:依四章一節計稅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貨勞務之用者除外。 四、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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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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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登記(設立稅籍)
一、 適用對象及範圍: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細4】 ※ 例外(免辦營業登記):
(一) 專營第8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第8款、第12款至第15款、第17款至第二十款、第31款者。 (二) 政府機關。 二、 申請期限 (一) 設立登記:開始營業前【營28】。 (二) 變更登記: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營30】。 (三) 註銷登記: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營30】 (四) 停業登記:停業前【營31】。 ※延長停業期間免先行申報復業,惟應於原停業期間屆滿前申報延長停業期間。 (五) 復業登記:復業前【營31】。 停業期間屆滿前得隨時申報提前復業 三、 未依規定辦理各項營業登記之罰則 (一) 未辦設立登記:處3,000~30,000元罰鍰,得連續處罰【營45】 (二) 未辦變更、註銷或停、復業登記:處1,500~15,000元罰鍰,得連續處罰【營46】 四、 營業登記制度之現況及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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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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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方式及稅率
一、 一般稅額計算(四章一節) (一) 稅率:5~10%;現行稅率5%【營10】 (二) 公式:銷售額=定價÷(1+5﹪)【修3】 銷項稅額=銷售額×5﹪(元以下四捨五入)【營14】 ※ 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修3】
二、 特種稅額計算(四章二節) (一) 稅率 1. 金融業【營11】:專屬本業2﹪;95年1月起免徵【營8-2】 非專屬本業5﹪ 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1﹪ 2. 特種飲食業【營12】:有娛樂節目15﹪【細8】 酒家及有女陪侍25﹪ 3. 小規模營業人【營13】:稅率:1﹪ 例外: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0.1﹪ (二) 公式:銷售額×稅率=應納稅額 ※特種發票不含稅額(非加值型),買受人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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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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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
一、 銷售營8之免稅貨物或勞務,得申請放棄免稅,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二、 受益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義賣、義演,其收入除支付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用者。【營8-1】 三、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本業銷售額,自95年1月1日起免稅。【營8-2】 ※免稅≠免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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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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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營39】
一、 零稅率【營17;細11】 填寫零稅率清單,併當期營業稅申報。 (一) 以貨物外銷 1. 經海關出口者免附證明文件。 2. 採郵遞或快遞出口者,為郵局或快遞業者車發之國際包裹執據。 3. 於報關日或投遞日當期申報。 ※有外匯收入,但無出口事實者,不適用零稅率。 (二)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佣金收入、技術服務收入等) 1. 以取得外匯為前提。 2. 其他佐證之證明文件(例如付款證明、提單、INVOICE或合約書等)。 3. 於取得外匯當期申報。 (三)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以平等互惠為要件,得適用零稅率【修4】。 (四) 銷售外國駐華使館及外交官之貨物或勞務;銷售憑證備註欄加註免稅卡字號並由買受人簽名,適用零稅率。【修4】 二、 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清算申報書及繳款書專案申請退稅。 三、 固定資產 (一) 填寫固定資產退稅清單,並加附統一發票扣抵聯影本,於當期申報。 (二) 固定資產為不動產者,應加附所有權狀影本。 (三) 同一張統一發票分別列有固定資產及非固定資產者,僅得就固定資產部分申請退稅, 四、 其他原因:專案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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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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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一、 統一發票之種類【統7】 二、 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統4】 三、 統一發票開立時限:(營表) 四、 按日彙開;符合條件即可,免申請【統15】 五、 按月彙開;需申請核准使得為之【統15-1】 六、 銷貨退回或折讓之處理【統20】 (一) 銷售額尚未申報者,得收回作廢重開。 (二) 銷售額已申報者,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折讓單。 ※銷貨折讓應於當其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七、 遺失統一發票之處理【統23】 (一) 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向轄區分局、稽徵所報備(敘明原因、發票種類及字軌號碼)。 (二) 銷方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需經買受人蓋章證明)。 (三) 買方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 1. 得以存根聯影本代替扣抵聯或收執聯(需經銷方蓋章證明)。 2. 得以未遺失之影本代替扣抵聯或收執聯(自行蓋章證明)。
八、 統一發票書寫錯誤之處理【統24】 (一) 進、銷雙方均尚未申報:收回扣抵聯及收執聯聯作廢重開。 (二) 進方未申報,銷方已申報:收回扣抵聯及收執聯聯作廢重開,溢繳稅額則專案申報留抵或退稅。 (三) 買方已申報或拒絕退回,致賣方無法作廢重開時:【財政部91.9.10台財稅字091045592號令】
1. 買方已申報案件:賣方應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發票。 2. 買方未申報案件:賣方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發票,並重開正確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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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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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憑證
一、 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營33;細38;修三】 二、 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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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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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稅額計算
一、 兼營係指:1.兼營應稅、免稅;2.兼採四章一節及四章二節【兼2】 二、 原則採比例扣抵法【兼4,7】,經核准採直接扣抵法【兼8-1,8-2】 三、 調整:【兼7,8-2】 (一) 當年度最後一期。 (二) 當年度兼營未滿9個月免調整。 (三) 放棄免稅之當期。 (四) 變更扣抵法之當期。 (五) 註銷登記之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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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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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繳稅【營35】 先申報後繳稅;先收後審。 一、 傳統申報方式 二、 媒體申報 三、 網路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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