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財政部98年11月25日公告99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標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一)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 A公司於99年1月12日有3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員工甲君、乙君、丙君退休,退職所得計算方式如下,1.甲君年資10年,一次領取退休金160萬元,退職所得=1,600,000-(169,000×10年)<0,即所得額為0元,扣繳義務人免開立及申報甲君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2.乙君年資15年,一次領取退休金270萬元,扣繳憑單應填報退職所得=(2,700,000÷15-169,000)×15×0.5=82,500元,扣繳義務人應代扣之扣繳稅款82,500×6%=4,950元;3.丙君年資25年,一次領取退休金850萬元,應填報扣繳憑單之退職所得=〔(8,500,000÷25)-339,000〕×25+(339,000-169,000)×25×0.5=2,150,000元,扣繳義務人應代扣之扣繳稅款=2,150,000×6%=129,000元,且A公司應於100年1月底前申報乙君、丙君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率6%、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率18%)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注意上開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
非自願離職,公司應給遣散費+預告工資+不休假獎金:
1.勞工新制遣散費: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年資一年又六個月,平均月薪3萬,所以1.5*0.5*30,000=22,500。
2.預告工資: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年資一年又六個月須20日前預告,3/2通知,薪資應給予至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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