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商業登記法第四條及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商業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者,得免依該法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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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第四條
左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 攤販。
二 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 家庭手工業者。
四 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
營業稅課徵起徵點,係依營業業別之不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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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申請「飲料店」營利事業設立登記需檢附營利事業設立申請書三份、負責人身份證影本、合法房屋証件、分區使用証明及建築物切結使用等書件,送商管課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辦理(申請書及應備書件請上臺北市商業管理處網站,點選申請表格下載使用)。
月營業額不到20萬元的小規模營業人免開統一發票,可開立收據,每半年查定一次、每三個月課徵一次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為1%至0.1%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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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75/07/12台財稅第7526254號
小規模營業,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二十萬元,故規定其事業每月營業額平均在二十萬元以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十三條
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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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有二:
1. 每月銷售額八萬元-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一般飲業
2. 每月銷售額四萬元-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公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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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5.12.22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
修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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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營業額超過起徵點則要固定繳納$80,000*1%=800 or $40,000*1%=400
但若有申報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可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其進項憑證分別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前三個月,主管機關於1.4.7.10月底按查定稅額計算填繳款書通知繳納。
**但是請注意,如果抵掉非常多且是進貨項目,那麼國稅局就有營業額資料可以掌握,所以下次核定稅額想必會再增加,所以實務上大部分無法實際去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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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二十五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進項稅額百分之十扣減查定稅額者,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為限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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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自己的房子登記為營業用,連地價稅、房屋稅都會變為營業用稅率的。
我的總結:
如果月營業額未達八萬元無需辦理設立營業登記証亦無需繳納營業稅、所得稅。
如果月營業額達二十萬元需按公司法規定辦理設立營業登記証及開立統一發票,每兩個月繳納5%營業稅、每年繳25%所得稅。
如果月營業額介於$80,000~$200,000,需按商業登記法辦理申請登記,以及向國稅局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
以各管區分局核定之營業額(ex. 每月10萬元 )的1%為營業稅,每三個月稽徵機關會發單通知繳納,每年採簡易申報書申報所得稅。